全国运动训练教学联盟关于发布 《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运动训练教学联盟关于发布
《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承考单位,各考评员和青少年: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的“青少年熟练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的要求,积极推动青少年体育发展,促进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在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指导下,全国运动训练教学联盟(以下简称“体教联盟”)自2018年始开展了《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社会化测评试运行工作。
为了规范《标准》社会化测评工作有序开展,保证测评结果的权威有效,体教联盟在前期试运行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标准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从等级标准解释及测评结果用途、等级测评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等级评定规范、考评员资质要求与管理、实施机构要求、等级测评的监督和本办法的适用周期进行了详细规定。现正式发布,请各会员单位、承考单位、考评员和青少年遵照执行!
附件: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见下文)
全国运动训练教学联盟
2020年6月17日
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的“青少年熟练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的要求,全国运动训练教学联盟(以下简称“体教联盟”)以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为指导,组织体育和教育权威专家参与,共同研制了《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标准与测试方法》(以下简称“等级”),并取得教育部体卫艺司和部分体育项目协会的认可,通过了上海市质检部门的团体标准认证。2018年,等级标准通过全国体育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行指委”)认证,作为职业教育体育专业技能教学规范。为规范等级标准的普及和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少年运动技能分为四等十二级:入门等级(1-3级)、提高等级(4-6级)、专业等级(7-9级)、精英等级(10-12级)。
第三条 等级评定指标设定原则:入门等级是“从不会到会”的评定;提高等级是“从会到熟练运用”的评定;专业等级是“从熟练运用到专业水准”的评定;精英等级与高水平竞技体育对接,不设置评定指标,对应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通过竞赛成绩评定。
第四条 等级评定结果根据各级教育部门的需求可用于各级学校学生体育运动技能水平评定;体育教师、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技能水平评定;小升初、中考和高考体育成绩参考;用于普通高考体育专业考试、体育单招考试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试参考。
第五条 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全国中、高职院校体育职业教育体育专项教学成果检验标准。
第六条 等级评定结果根据各级体育部门的需求可用于运动员选材、赛事水平分级等。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评定。
第八条 体教联盟、体育行指委在教育部、体育总局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国范围内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级体育项目协会和社会体育教育培训机构等分级负责技能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
---精英等级(10-12级)不做技能评定,获得体育总局授予“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运动员,可以直接申领相应运动技能等级证书。
---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体育项目协会可参与专业等级(7-9级)评定的实施;
---高等院校、中专体育运动学校、地市级以上体育项目协会和三星级以上社会体育培训机构可参与提高等级(4-6级)评定的实施;
---各级学校、各级体育项目协会和社会体育教育培训机构可参与入门等级(1-3级)评定的实施。
第十条 体教联盟和体育行指委可以授权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等级评定实施。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依据质检部门审定通过的《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标准与测试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青少年参与等级评定秉承自愿的原则,根据自身能力可自愿参与多个项目的评定。
第十三条 青少年以练习、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等级评定获得的成绩,不授予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青少年首次参与,可根据掌握的体育专项技能,选择参加相应能力级别的等级评定:其中小学学龄段青少年首次只可以选择1-3级中任一级别参与评定;小学学龄段以上青少年首次可选择1-6级中任一级别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 从4级开始,要求被测试者具有一定比赛经历。申请4-6级测试者需参加过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申请7-9级的测试须参加过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或者体教联盟组织的“青少标准赛”相应级别比赛,或者经体教联盟和体育行指委认定的其他相应级别比赛。
第十六条 青少年首次评定未通过,将由考评员根据其能力,确定下次参评等级,该等级不高于首次测评的低一个等级。
第十七条 青少年首次评定成绩优秀,可申请下一次跳级评定,最多跳过一个等级,跳级申请需经由三名以上考评员评估,并确认签字。
第十八条 获得体育总局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可以免测申请6级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获得体育总局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可以免测申请7级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
第十九条 青少年通过等级评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将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等级证书由体教联盟和体育行指委统一设计制作,加盖认证单位公章。
第四章 考评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体教联盟和体育行指委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考评员证书,执行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可报名参与考评员培训:
(一)具备体育总局及相关项目协会认证的教练员和裁判员;
(二)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大中小学体育教师;
(三)持有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四)持有体育总局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五)大学专科及以上体育学类专业毕业生;
(六)持有其他体育或教育部门颁布体育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将进入考评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考评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将取消考评员证书,同时清除出考评员库。
第二十四条 考评员证书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后希望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应在有效期内再次参加考评员培训,证书有效期将从培训考核合格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考评员连续2年未参与任何考评工作,将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如希望继续从事考评工作,须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执考期间持证上岗,评定须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考评员对所评定的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长期负责,系统查询中将对应显示评定考评员的名字,技能等级证书中印有考评员签名。
第五章 实施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实施机构是经由体教联盟和体育行职委评估审核合格,组织实施等级评定工作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体育项目协会在人员和硬件满足的条件下,可直接申请成为等级评定实施机构。
第三十条 社会体育教育培训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等级评定实施机构:
(一)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持有法律和法规所要求的有效许可证、批准文件及任何其他证明文件,以证实单位该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当年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
(三)机构人员、硬件条件符合《社会体育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细则》三星级以上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级评定工作的,须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如机构或其主要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组织评定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将取消实施机构的资格,并视情况追究机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等级评定工作组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等级评定工作统一使用“体教联盟app”的“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等级评定工作要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定标准、评定信息和评定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等级证书(电子证书)和评定过程视频录像,将长期保存在平台中,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体教联盟和体育行职委将公布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相关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体育总局相关部门,以及参与等级工作的相关全国项目协会有权监督等级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原则上从发布之日起算,满4年将组织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织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体教联盟和体育行指委负责解释。